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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网上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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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经纬事务所集团时间:2018-08-10 点击数:569

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省经“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备案在我省执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2016年11月1日后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
  二、登记承办单位
  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三、登记流程
  (一)网上办理登记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15日内,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网址:www.sdjs.gov.cn)进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办理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业务。
  (二)核验原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将需要提交的材料网上上传后,持纸质《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等有关材料原件到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原件核验。
  (三)确认上传
  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核验后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网上材料予以确认上传,完成登记工作。
  四、需提供核验的材料原件
  1、《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表》(进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在线填报信息并生成打印,企业盖章签字后上报,一式三份);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仅首次登记时提交);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仅首次登记时提交);
  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5、咨询项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登记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向省住房城乡厅报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信息。
  (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推荐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签订的合同应当条款完备,内容详尽,用词规范。
  (三)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后,合同发生变更的,应在补充或修改文件签订之日起15日内,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送原管理机构办理重新登记。合同中止或解除的,应在合同中止或解除之日起15日内,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报原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对其备案登记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工作是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举措,各市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及时调整工作程序,加强沟通联系,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联系电话:0531—87087058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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